清华大学2005年本科招生工作条例(2005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清华大学2005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清华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清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清华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三章 录 取
第七条 清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清华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招生规模由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实际录取总人数不得超过招生规模。
第九条 清华大学根据在该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在个别考区对招生计划进行少量调整。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我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的体检标准、高考成绩满足清华大学在该考区录取条件的情况下,学校将按照考生的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一条 清华大学在调阅考生档案时,承认符合下列加分条件的考生的投档成绩。
1.省级优秀学生;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或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4.高中阶段参加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5.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6.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8.烈士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上述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超过20分。如果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未有加分政策,清华大学不主动给予加分优惠。
第十二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的实际考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该考区报考清华大学的所有考生的志愿满足率最大为标准,一般在3—10分之间,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如果清华大学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第十四条 清华大学的部分专业在部分省市招收国防生和定向生。达到清华大学调档分数线的国防专业和定向专业的考生人数少于国防专业和定向专业招生计划名额时,可以在该考区清华大学调档分数线下20分之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调阅报考此类专业的考生档案。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设定一定的分数级差,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以下专业在高考录取时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生物科学、临床医学、工业工程、日语、工商管理类。国防生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清华大学依据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招收保送生、特长生和开展自
主招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 清华大学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招生规定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
布。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通过清华大学本科招生网和招生简章公布。
第十九条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根据本工作条例及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其具体招
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清华大学招生咨询联系方式为:电话:010-62782051;62770334,传
真:010-62782061,电子邮件:zsb@mail.tsinghua.edu.cn,清华大学
招生网网址:http://www.join-tsinghua.edu.cn。校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邮编:100084。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2005年本科招生体检标准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体检标准,作为清华大学高考录取工作的依据。
一、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化学生物基础科学班、生物科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临床医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艺术类各专业。
2. 色觉异常Ⅱ(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建筑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科学类、自动化、工程物理、核工程与核技术、新闻学。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商管理类、工业工程、车辆工程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专业。
4. 汽油过敏者:车辆工程专业。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 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车辆工程、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环境工程、法学、临床医学等专业。
2.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管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 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除同第三部分第一条外,还包括新闻学专业。
4. 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
5. 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水利水电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环境工程、临床医学、电子信息科学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自动化、生物科学、车辆工程专业。
6.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环境工程等专业。
7. 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英语、日语以及新闻学、土木工程、车辆工程、临床医学专业。
8. 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法学、新闻学专业。
9. 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临床医学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
四、其他
1. 学校根据本体检标准进行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2. 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后如发现不符合本体检标准,按《清华大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 报考清华大学国防专业的体检标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院体格检查标准》执行。